各养殖专业户、散养户:
《锦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绿色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认真学习领会《条例》内容:《条例》是我市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要地方性法规,明确了畜禽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在污染防治方面的责任与义务,规定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以及污染防治的具体要求和法律责任。各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深入领会《条例》精神,自觉增强环保意识和法治观念。
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依据《条例》规定,从事畜禽养殖的专业户和散养户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请你们务必按照《条例》要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1.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尽快建设或者配备相应的防雨、防渗漏、防外溢的畜禽粪便和污水收集、贮存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设施需符合相关标准。
2.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3.自行或者委托有相应处理设施和能力、污染物排放达标的第三方,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严禁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经处理后向环境排放的,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
4.建立粪污处理和利用台账,及时、准确记录有关信息,以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利用的可追溯管理。
三、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工作:各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应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监管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整改到位。
四、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条例》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或者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等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严格依照《条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如违法行为同时违反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动物防疫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理。
希望各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能够充分认识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积极主动落实《条例》要求,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共同为保护我县生态环境、推动畜禽养殖业绿色发展贡献力量。
锦州市生态环境局义县分局
义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22日
编辑:陈思霖 校对:李奇 主编:葛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