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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私屠宰滥宰 保障肉品安全 发布日期:2026-03-25 10:01 浏览人次:43次

畜禽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进入市场流通环节销售的已经实行定点屠宰的畜禽肉类产品,必须在定点屠宰场屠宰,经肉品品质检验、动物检疫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屠宰的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个人并处五仟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从事畜类屠宰活动的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从事禽类屠宰活动的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私屠滥宰行为,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一方面难以保证肉品质量,影响人体健康;另一方面还可能传播动物疾病,给养殖业造成重大损失。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提供案件线索,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


举报电话:0416-7732073



义县农业农村局

编辑:陈思霖

校对:李奇

主编:葛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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