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野生鸟类资源保护,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饲养野生鸟类等违法行为,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防范公共卫生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饲养野生鸟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猎捕野生鸟类
1.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猎捕、杀害各类野生鸟类。
2.禁止使用毒饵、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捕鸟网等工具,以及国家、省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工具猎捕野生鸟类;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禁用方法猎捕野生鸟类。
二、严禁非法交易和利用野生鸟类
1.禁止非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省重点保护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鸟类及其制品。
2.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鸟类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鸟类制品发布广告。
3.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主体,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鸟类及其制品、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场所及其他配套服务。
4.禁止违法运输、携带、寄递野生鸟类及其制品。铁路、公路、水运、民航、邮政、快递等企业,对托运、携带、交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严格查验合法审批证件、文件副本或专用标识,对手续不全、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承运、寄递。
5.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野生鸟类;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野生鸟类及其制品。
6.禁止以随意放生为名,非法买卖、贩运野生鸟类。
三、严禁非法饲养野生鸟类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非法笼养、圈养、私养野生鸟类。
2.凡目前已私自饲养野生鸟类的单位和个人,须主动向属地公安机关或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自愿上交野生鸟类;对主动上交、自觉整改、配合管理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四、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杀害、交易、饲养、食用野生鸟类的,由公安、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依法从严查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社会监督与举报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野生鸟类保护,踊跃举报各类涉野生鸟类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电话:
义县公安局:110
义县林业和草原局:
0416-7757311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义县公安局
义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5月13日
编辑:陈思霖
校对:李奇
主编:葛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