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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县未爆弹药安全风险防控军地联合公告 发布日期:2026-07-24 10:02 浏览人次:140次

广大群众:


近年来,无关人员擅自进入部队训练场挖捡倒卖炮弹残片、拆解未爆弹导致事故多发,严重干扰战备训练,危害公共安全。为维护部队战备训练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打击场区违规捡拾炮弹残片及未爆弹药违法犯罪行为,现根据《关于军地共同加强部队训练场未爆弹药安全风险防控的意见》(国家九部委2022年10月22日印发)相关条款,印发本通告如下:


一、对非法进入训练场、不听制止的,破坏训练场围墙、围网、围栏等周界防护设施的,依照军事设施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的,分别以破坏军事设施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定罪处罚。


二、挖捡、非法买卖未爆弹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分别以盗窃弹药、爆炸物罪和非法买卖弹药罪定罪处罚。


三、非法买卖未爆弹药拆解的炮弹引信、火炸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买卖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四、非法进入训练场挖捡炮弹残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五、因敲击、拆解未爆弹药等行为引发爆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分别以过失爆炸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六、明知是非法拆解的未爆弹药或者非法挖捡的炮弹残片及其所产生的收益而窝藏、转移、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有非法挖捡买卖行为,经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上交未爆弹药、炮弹残片或者销售炮弹残片违法所得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对于举报私自捡拾未爆弹药及残片的个人,经查实后奖励人民币500元;对于举报私自藏匿、储藏未爆弹药及残片的个人,经查实后奖励人民币800元;对于举报回收站、回收机构违规收售的个人,经查实后奖励人民币1000元。


判刑影响三代,爆炸毁败一生!义县军地相关部门将依据法律对违规捡拾炮弹残片和未爆弹药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请广大民众珍惜生活、珍爱生命,禁止私自进入军事管理区。违规进入军事管理区导致人员伤亡,相关人员承担一切后果,并追究法律责任。


举报电话:15331287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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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义县公安局

义县人民法院

义县人民检察院

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辽宁省义县人民武装部

义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义县自然资源局

义县交通运输局

义县农业农村局

义县教育局

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义县头台镇人民政府

义县前杨镇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65651部队


联 宣

编辑:陈思霖

校对:李奇

主编:葛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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