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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县公园广场管理及执法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6-08-10 14:55 浏览人次:24次

为全面规范我县城市公园、公共广场运营管理秩序,维护整洁优美、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公共休闲环境,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与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提升城市人居环境品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规范开放时间管理

全县所有城市公园、公共广场实行常态化定时开放管理。夏季(每年 5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开放时间为每日 5:00 至 22:00;冬季(每年 10 月 1 日至次年 4 月 30 日)开放时间为每日 6:00 至 22:00。

因特殊情况需临时调整开放时间、封闭管控的,由县公园管理部门提前发布官方通知。任何单位和个人需严格遵守开放时段规定,闭园后不得滞留、聚集、逗留。


二、规范车辆通行管控

为保障游园群众人身安全,维护广场通行秩序,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所有机动车、非机动车一律禁止驶入公园、广场全域管控区域;公园养护、消防救护、公安执法、残疾人代步车辆经批准可入园,所有车辆严禁占用广场步道、活动场地、草坪绿地通行、停放。


三、严禁各类非法违规活动

严禁在公园、广场公共区域开展无照经营、流动兜售商品、摆摊设点等经营性活动;严禁开展封建迷信、低俗表演、聚众赌博等违法违规及不健康活动;严禁私自散发、悬挂各类广告传单、宣传横幅;严禁非法游乐经营牟利。坚决取缔公园广场内私自投放、出租儿童卡丁车、电动漂移车、共享电瓶车等各类游乐设备,严禁个人及商户利用各类代步、游乐车辆私自对外出租、载客、收费牟利。


四、严守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园、广场区域;严禁在辖区公园广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明火烧烤、野炊取暖。

严禁在公共区域追逐打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聚众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五、规范宠物入园管理

严格实行公园广场分区管控,导盲犬、助残服务犬等法定特殊服务动物除外。


六、严控文体活动及噪声污染

公园、广场内开展文艺展演、集体健身、文体集会等各类群体性活动,必须提前向县公园管理部门报备,经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区域、规定时段开展。

活动期间使用音响、锣鼓、扩音设备等器材的,严格执行噪声管控标准:日间(6:00-21:00)噪声不得超过 55 分贝,夜间(21:00 - 次日 6:00)噪声不得超过 45 分贝,晚间活动截止时间不得超过 21:00,严禁超标扰民、超时活动,不得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作息。


七、规范周边车辆停放秩序

公园、广场周边道路严禁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占道停放。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停放至正规停车场、停车泊位;自行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辆必须有序停放在指定停放区域,严禁占用广场主干道、人行步道及草坪绿地停放。


八、维护公共环境与绿化秩序

所有入园入广场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园广场管理制度,爱护公共设施、花草树木、景观设备等公共财物。

严禁实施攀折损毁绿植、踩踏草坪、刻划涂污、损毁座椅灯具等公共设施行为;严禁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杂物垃圾。


广大市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全部规定,共同维护整洁、文明、安全、有序的公园广场公共环境。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拒不改正、多次违规、阻挠管理人员履职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公安、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行政执法机关固定证据后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仅为管理指引,所有行政处罚、强制措施均严格依据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实施,不得单独以本通告作为执法处罚依据。


本通告自2026年8月7日起施行,此前我县发布的相关公园广场管理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锦州市生态环境局义县分局

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义县公安局

2026年8月7日


编辑:陈思霖

校对:李奇

主编:葛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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